第八章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五十一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轨道交通运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宗旨,保证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

二、为保证行车安全必须设有完善和可靠的通信、信号系统。

三、机电设备应采用质量可靠、技术合理的设备。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电器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面及高架线路应采取防雪、防滑、防雷击等措施。

四、为保证运营安全,地下车站和车场内还应设有防灾及报警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防火要求。

第五十二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防灾与人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的防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和救灾设施,确保运营期间的行车和设备安全。

二、全线防火灾设施宜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设计。一旦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时,各座车站应保证在6min内将一列车内所载的乘客、站台上候车人员和车站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站台。

三、地下车站、出入口和通风亭的结构,按一级耐火等级设计。地面及高架车站及建筑结构,按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消防及灭火装置应根据不同地点设置。地下车站应设消火栓,在车站内其间距不大于50m,区间为50~100m,水枪的充实水柱为10m。地面及高架车站体积超过5000m 3 时,应设室内消火栓。地下变电所、通信、信号机房和发电机房等重要电气设备房间,宜设气体灭火装置。

五、在地下车站及重要电气设备房间内,应设置防灾报警与灭火装置,并建立防灾监控系统。

六、隧道洞口及露天出入口设排雨水泵站,排水泵站的排水能力应符合《地下铁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对位于江河等水域下的区间隧道应设防淹门。

七、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应以交通为主,人防设施可根据城市设防要求及人防系统规划,结合工程情况兼顾设置。人防设施的功能,应以战时防空,平时开发利用,平战结合的原则,并应与防灾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高架线路通过地段,线路距建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安全、消防、噪声、震动和景观等因素,并应符合现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

二、快速轨道交通线路所经过地段,根据地面建筑物的性质、质量和距离,应对轨道采取减震、降噪措施。

三、高架桥的造型应形体轻巧、视觉通透,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快速轨道交通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应分类集中处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