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

第四十四条 车辆基地建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应由线网规划中统筹安排,明确各车辆基地在全线网中的地位和分工。

二、车辆基地一般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材料总库、培训中心等四个独立部分。后两个部分宜统筹合建,也可单建。

三、在每条运营线路中应设一个车辆基地,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两条线合建一个车辆基地。当运营线路长度超过20km时,可根据运营情况,在适当位置增设一个停车场。

四、车辆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用地位置应靠近正线,减少车辆出入线长度。

3.用地面积足够,并具有远期发展余地。

4.尽量避开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不良地段。

5.有利于与地面铁路连接。有利于城市电力、通信及各种管道的引入,有利与城市道路的连接。

五、车辆基地的总体布局应根据列车运用整备和各专业检修工艺作业要求,并结合地形条件可采用尽端式或贯通式布置。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力求用地紧凑、布局经济合理。总体布局规模应按远期功能要求确定。占地面积可按0.1~0.13hm2/车进行控制。

第四十五条 车辆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段应根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统一布局。

二、车辆的各级定检周期,可根据车辆技术性能的情况参照 表7 规定范围确定。

三、车辆段的规模应根据远期担当运营线路长度、列车对数、列车编组、车辆定检周期、停修时间等主要参数进行计算,并结合选用的车辆技术性能、检修工艺要求及总体要求确定。

四、车辆段内根据列车运用整备和检修工艺要求应设停车、列检库、内燃机车库、月修库、定修库、架修库及电机、电器、制动、机械、走行等部分的各种检修车间。

五、车辆段的运用整备和检修设施以近期规模设计,远期规模预留。对远期改扩建困难的检修车库可一次建成。

六、车辆段各检修车库、车间内的检修试验设备宜采用国内标准设备或成熟的专用非标准设备。

七、车辆段应设试车线,其长度应满足列车运行性能试验要求。

八、根据全线曲线半径的情况,应对车辆的车轮进行偏磨分析,结合场地条件,统筹考虑车辆转向换边运行的设施。

第四十六条 综合维修中心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维修中心可分别设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工务、建筑等专业车间和流动维修班组,任务量不大时可设综合性维修车间和流动班组。

二、各车间的规模应根据各项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和确定修理周期、设备复杂系数等进行计算,并结合检修工艺要求及总体要求确定。

第四十七条 材料总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总库的规模应根据运营线路中的设备和材料种类、数量确定。

二、材料总库应设有机电设备库、金属材料库、配件库、辅助材料库、危险品库、油库等和材料装卸线、起重运输设备等以及露天堆放场地。

第四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培训中心应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进行合理规划,根据功能和任务确定建设规模。

二、培训中心应设有教室、实习设备室、教职工办公室及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四十九条 生产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平面布置及建筑设施应符合列车运用整备和各专业检修要求。个体建筑、道路和管线的总图布置,应符合安全、防火及环保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二、站场线路布置应满足列车运用整备和检修工艺要求,同时使场内道路合理布局,并保证自然排水要求。

三、场内应设有牵引和降压变电所,其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电压制应与正线一致。

四、采暖系统应根据当地条件,采用城市集中供暖系统或采用独立设锅炉房的供热系统以保证生产、生活的要求。

五、给排水系统应与城市给排水系统相适应。

六、通信系统应设有列车调度电话、局部专用电话、公务电话、无线电话和广播、电钟等通信设施。

七、信号系统应保证列车在车辆段内调车作业和列车出入车辆段的安全运行,并与正线行车密度相适应。

八、压缩空气系统应根据各检修车间小时用气量的要求,设空气压缩机间及管道系统,其压力应满足作业要求。

九、场内应设有防灾报警系统,并设置值班室及救援设施,该系统应与正线防灾报警系统联网。

第五十条 行政技术管理和生活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基地内,根据行政技术管理的要求可设置综合办公楼,并能达到分别管理的要求。

二、车辆基地内应根据当地社会化服务条件设置相应的后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