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运营管理及配套设备

第三十五条 运营管理包括列车运行管理、车站站务管理和运营设备管理。运营管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列车运行管理

1.每条运营线路均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

2.每条线路均应进行运营模式研究,确定系统功能和管理方式。

3.每条线路宜组织独立运行。根据全线客流分布特征,宜组织部分列车区域折返运行。若需要与支线或其它正线混合运行,在两线交汇进入的车站,应配置两条同向平行进路的配线。

4.在半封闭型线路的路段,在平交路口可设置“列车优先通过”信号,以保证列车通过能力和行车安全。

5.在全封闭型线路上,在远期设计年限的高峰运行时段,列车运行的最小间隔为2min,最大间隔为6~10min。

6.全线的旅行速度,在全封闭型线路上为30~40km/h;在半封闭型线路上为20~30km/h。

7.全线列车运行应采用集中调度,逐步实现列车运行自动控制。

二、车站站务管理

1.车站内应设醒目的各类导向标志及必要的服务窗口,以引导乘客自我服务为原则,逐步提高自动化服务水平。

2.车站售、检票方式可选择人工售、检票或自动售、检票。

3.车站管理、保安与服务人员的配置应考虑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

三、运营设备管理

1.运营设备应根据线路和车站的空间位置,按规定的运营模式,合理选择设备系统和管理方式。设备的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型的中心级管理;分散型的车站级管理;混合型的两级管理。

2.混合型的两级管理由控制中心和车站监控组成。在控制中心设置行车调度中心、电力调度中心、环境与防灾监控中心及自动售检票中心等设施。车站监控的运营设备,应按运营模式选定。如: 通风、空调、给排水、防灾报警、自动扶梯、广播、照明、自动售、检票等机电设备,以及有关自动控制设施。

3.全线应设置专门的维修机构,以对全线的各种运营设备进行养护和维修。

4.运营管理方式应逐步实现管理自动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运营配套设备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设备应选择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高效、维修简便的产品。

二、设备国产化率不应低于70%。设备选择应首选国内产品,适当引进国外的关键设备和先进技术,并做好统一技术标准和相关接口,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例。

三、设备配置应本着固本简末、逐步完善的原则,力求降低初期投资。 四、设备数量的配置应根据近、远期运量增长的需要,以及设备安装条件的可能,合理分期投入。

第三十七条 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电方式有集中式、分散式、混合式三种。各城市应根据本市电网构成的不同特点,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进行选择。

二、主变电所应从城市电网取得两路独立的电源,设两台主变压器,其容量按远期用电负荷设计。

三、牵引变电所的分布和容量应满足高峰运营的需要。当系统中任何一座牵引变电所故障解列时,靠其相邻牵引变电所的过负荷能力,应仍能保证列车正常运行。

四、牵引变电所应有两路独立电源,设两套整流机组,其容量按远期运量的牵引负荷计算。

五、注入公用点的谐波电压、谐波电流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规定。

六、牵引网的额定电压应为直流750V或1500V。

七、降压变电所应有两路独立电源,设两台电力变压器供动力、照明等合用,其容量应满足当一台变压器故障解列时,由另一台变压器承担全部一、二类负荷。

八、地下车站应设事故照明,其持续时间应不少于30min。

九、其他

1.地下车站的照度参照《地下铁道设计规范》的规定。地面车站的照度参照相关地面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2.快速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应在控制中心设电力监控系统,对主变电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牵引网进行控制、监视和测量。

3.快速轨道交通的杂散电流的腐蚀防护,应参照《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4.地下车站应选用体积小、无油、防火的成套设备。

5.电缆应选用阻燃型低烟、低毒、无卤的电缆;事故照明系统的电缆,应选用耐火型。

第三十八条 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号系统应满足列车运行密度和运行安全的要求。

二、信号系统应根据行车组织、车辆性能及线路运行条件进行配置。按照运量和行车间隔,宜划分三个层次。

1.在运量较小、密度较低(行车间隔大于3min)的线路上,可配置为:调度集中、列车自动防护系统或联锁设备、自动闭塞、机车信号和自动停车系统。

2.在运量较大、密度较高(行车间隔为3min或大于2min)的线路上,可配置为:调度集中或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列车自动防护系统。根据需要也可配置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3.在运量大、密度高(行车间隔为2min及以下)的线路上,宜配置完整的列车自动控制系统。包括列车自动监控系统,列车自动防护系统和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三、在分期、分段投入运营,运量较小的线路上,运营初期可配置临时过渡设备:包括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机车信号和自动停车等设备。

四、在有道岔的车站及车辆段应采用联锁设备。联锁设备宜选用微机联锁。

第三十九条 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快速轨道交通应设置独立的通信系统,包括专用通信和公务通信。并由光缆、电缆及相关设备组成灵活可靠的综合传输网。

二、专用通信应包括行车调度电话、电力调度电话和防灾环控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站内直通电话、区间电话以及无线通信系统。根据需要还可设置广播、时钟、电视监视系统。其中,无线通信系统采用专用频道或共用频道(集群)工作方式。

三、公务通信应采用国家规定制式系列的数字程控自动交换机。

第四十条 通风与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遂道排热通风应尽可能利用自然冷源、采用活塞通风。若不能达到排除余热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送排风或空调系统。

二、通风与空调系统可采用开式系统、闭式系统或屏蔽门式系统,但应经过方案论证。

三、地下车站内设置空调系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车站采用机械通风时,站内夏季的空气计算干球温度超过30℃时;

2.当地夏季最热月平均温度超过25℃。

四、当车站采用空调系统时,车站设计干球温度:在双层车站中,站厅宜比地面室外低2℃,站台宜比站厅低1℃;在单层车站中,站台宜比地面室外低2~3℃。相对湿度均为45%~70%。每人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 3 /h,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风量的10%。

五、区间隧道内夏季最热月的日平均温度,正常运营时不得超过35℃,堵塞运行时不得超过40℃。

六、隧道通风系统的通风量应保证隧道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供应每人的新鲜空气量要求:当采用活塞通风或机械通风时,不应少于30m 3 /h;当采用闭式循环运行时,不应少于12.6m 3 /h。

七、通风设备传至车站站台和站厅的噪声不得超过70dB(A),传至地面风亭的噪声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八、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具备事故机械通风系统。

第四十一条 给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系统

1.给水系统的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供水系统。

2.给水系统必须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

3.给水系统的用水量标准应符合 表5 的规定。

4.地下车站及每个供水区段的区间隧道应设两条给水干管,并构成环状管网。每座车站宜引入两条给水管,如确有困难也可引入一条。

5.地面及高架车站宜按地面建筑有关规范执行。

二、排水系统

1.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和隧道洞口的污水、废水及雨水应分类集中,分别设置排水泵站(房),通过提升排入城市污水及雨水排水系统。

2.隧道内渗水及消防冲洗废水宜每隔1.5km(双线隧道)设一座主排水泵站;隧道洞口及露天出入口设排雨水泵站,其排雨水能力按《地下铁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3.地面及高架车站和区间的生活污水、消防及冲洗废水和雨雪水,宜自流排入城市污水及雨水排水系统。

第四十二条 设备运转的监控系统包括环境监控、防灾监控、电力监控和全自动售检票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各系统的设置均应从功能需要配置相关设施,并以全线装备的整体水平均衡选择。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

第四十三条 自动扶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地下车站和高架车站,应为乘客提供步行梯和自动扶梯,并统筹考虑为残疾人服务的措施。

二、自动扶梯与步行梯的设置,可参照 表6

三、自动扶梯设置数量应根据高峰小时客流量,按各口部提升高度及其客流不均衡系数计算确定。

四、当出入口或换乘通道的水平距离超过100m时,宜增设自动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