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车辆

第二十六条 车辆基本型式应按以下类型选择:

一、按车体宽度分:A、B、C三类车型。

二、按牵引控制系统分:直流变阻车、直流斩波调阻车、直流斩波调压车、交流变压变频车。

三、按车体材料分:耐候钢车、不锈钢车和铝合金车。

四、按受电方式分:受电弓和受流器受电的车。

五、按电压等级分:直流1500V和直流750V。

以上各类车型,应根据本城市的客流量、行车密度、线路条件、供电电压、车辆与备品来源、产品价格和维修能力等因素,综合比较而选定。

第二十七条 各类车型的主要技术规格,可参照 表3 选定。并严格坚持车辆国产化的原则和政策。

第二十八条 车辆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设置运行自动保护装置以及通讯、广播、事故照明、避雷等安全设施。

二、车辆内应设有灭火器具、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防护设施。

三、车辆内部结构要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电缆和部件应采用阻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