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总体布局及线路工程 第十九条 线路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建项目的城市,必须做好线网规划,并经过市政府审查批准,报国家备案,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建项目的线路,应依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选站布线。线路走向应串联主要客流集散点,符合城市主导客流方向;并应与城市用地和其他交通相配合。经客流预测和综合分析,合理选定线路运能等级。 三、拟建新线长度必须从运营经济效益出发,根据全线客流预测,初期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客流量Qmax不应小于1万人次。初期新建线路应有足够的运营长度,不宜小于10km,且线路末端(2~3区段)的平均高峰断面流量Q不宜小于(0.25~0.30)Qmax。 第二十条 线路敷设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敷设型式应根据城市环境、地形条件和总体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地选择。在城市中心区,宜采用地下线;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且街道宽阔地段,宜首选地面和高架线;在地面和高架线地段,应注意环境保护和景观效果,并维护地面道路的交通功能。 二、每条线路与其他线路相交,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两线接轨应避免造成双向敌对运行。 第二十一条 车站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应布设在主要客流集散点和各种交通枢纽点上,尤其是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换乘点。 二、车站间距应参照城市道路布局和客流吸引范围而定。在市中心区宜为1km左右,在市区外围宜为2km左右。 三、当线路经过市郊铁路车站时,应设站换乘。有条件的地方,宜预留接轨联运条件。 第二十二条 轨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轨道结构应坚固、耐久、稳定,有适当的弹性,应有利养护维修,确保行车安全平稳。 二、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轨道结构及主要部件应符合快速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技术特点,其产品应逐步自成系列,并尽可能与国家铁路的产品标准一致。 三、轨道应铺设无缝线路,并采用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此外,还要考虑绝缘和对杂散电流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路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路基建筑于城市道路之间时,应以少占地为原则,并满足相邻道路的交通功能。 二、路基结构应稳定可靠,并满足防淹要求。路基造型应简洁美观,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三、从地面至高架桥的过渡段路基不宜过高,并应尽早与高架桥衔接。分界点可设在桥下净空为1.5~2.0m处。 第二十四条 在线路经过地带,应划定快速轨道交通走廊的保护地界,保护地界的确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界应以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由建设单位与当地规划部门协商划定。 二、在规划线路地段的地界,作为工程实施的影响范围,宜结合城市道路红线规划,按道路中线两侧各50m为界。 三、在已建线路地段的地界,作为运行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宜以桥隧结构外侧边线各30m为界。 四、当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该地界应经专项研究确定。 五、在地界内需新建各种城市建筑物时,应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采取必要的预留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应按 表2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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