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客运交通需求,按照线网规划及其建设顺序,使城市快速轨道工程建设保持连续有序地发展。

第十二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线建设规模,应按线路远期单向客运能力(断面运量),分为三类线路运能等级。相关技术特征宜按 表1 确定。

第十三条 每条线路的建设,应拟定分期设计年限。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第十四条 每条线路运能,应通过客流预测分析确定。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远期设计年限分别测算,同时也应考虑整个线网的远景客流进行平衡性的预测,经过综合分析,合理确定需求规模。

第十五条 每条线路远期设计行车最大通过能力,在全封闭型路段应为30对/h;在半封闭型路段,对平交道口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并采用“列车优先通过”措施,确定行车密度,以满足运能要求。

第十六条 每条线路的各类设施应根据运营需要,以“功能、安全、环境”为基本要素,合理平衡、充分挖潜,形成经济运营规模。 运营管理、服务与车辆设备维修应充分考虑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 每条线路的建设规模,应分项分类按不同设计年限的设计运量,分别合理确定。初期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桥梁、隧道、路基、轨道等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二、车辆配置数量应按初期设计年限的用车量配置。

三、车辆基地的用地范围以远期设计规模划定控制。列车运用整备、检修设施宜按近期规模建设;其地面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按近期、远期相结合建设。

四、各系统运营设备宜按近期、远期分阶段配置。其中供电设备应作经济比较后确定,也可按远期需求一次建成。

第十八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构成可分为下列工程基本设施和运营设备系统两大部分:

一、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轨道、路基、桥隧、车站、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

二、运营设备系统包括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与报警、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等及其控制管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