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推进技术进步和车辆、设备国产化,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铁与轻轨)钢轮燉钢轨系统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类似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发展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运输安全、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抗震、人防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做好线网规划、项目建议书(含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论证研究;按设计程序做好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各设计阶段工作,为工程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国内,努力提高国产化水平,控制车辆与设备的平均国产化率不低于70%,并以保障功能和安全为前提,选好运营模式,确定合理功能,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建设规模,降低工程造价,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七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交通规划的要求,符合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每条线路应以交通需求为出发点,以客流预测为基础,配合城市建设实施规划,拟定建设顺序,合理选定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并从线网全局考虑,对车辆和运营设备的配置进行综合平衡,保持有序的协调发展,逐步形成系统的运输能力。

第八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根据城市人口、客流量和投融资能力确定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和线路走向应作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确定建设方案;根据筹资能力,分期、分段实施;从发挥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

第十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