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四条 运营管理机构与定员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应设置专门的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列车安全、准点、高效的运行和设备的维修保养。

二、运营机构应精干、高效、强化专业化管理、扩大社会化服务。

三、机构定员可参照运营线路长度指标100~120人/km测算。

第五十五条 项目研究与设计周期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是一项特大型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做好前期工作。

二、前期工作内容和工作周期,可参照下列指标:

1.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10~12月

2.工程项目建议书(含预可行性研究) 6~8月

3.工程可行性研究 8~10月

4.总体设计 6~8月 5.初步设计 10~15月 6.施工图设计 12~18月 注:以上2~6项,是按一般情况下,一条线路长度10~20km的工作量测算的。根据实 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五十六条 工程实施进度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地上房屋拆迁,地下管线及道路改移等。一般情况下,开工前准备时间宜为6~12月。

二、各项土建工程的建设工期,应根据工程规模、地面环境、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确定。主要项目的工期可参照 表8 确定。

第五十七条 投资控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造价的规定和法令,按动态管理编制投资估(概)算。

二、作好资料收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作出正确的估(概)算书,以便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资金筹措和控制投资。

三、作好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技术与经济应互相协调,全面考虑,既要坚持技术合理,也要控制造价高低。

第五十八条 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国家计委与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评价,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经济评价的原则应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企业财务评价为辅;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分析为主,静态分析为辅;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重。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宜参照下列规定:

隧道为100a;高架桥为50a;房屋为50a;车辆为25~30a;轨道为15a;供电与给排水设备为20a;通风设备与自动扶梯为18a;车辆基地的维修设备为18a;通信、信号、环境监控、电力监控、防灾与报警等控制系统设备均为15a;自动售检票系统为10a。

四、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为公益性项目,因此项目评价应以国民经济评价结论为主。其经济内部收益率应大于国家规定的社会折现率,经济净现值应大于零,并做好财务评价,若效益较差,应提出有关建议和措施,改善财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