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装备标准

第二十四条 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责任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宜符合 表3 的规定。

二、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不应低于 表4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 表5 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不应低于 表6 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消防站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不应低于 表7 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 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一条 消防站水带、灭火剂、空气呼吸器备用钢瓶、消防战斗服等消耗性器材,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