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
第二十三条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2400~4500m 2 ;
小型普通消防站 400~1400m 2 ;
特勤消防站 4000~5200m 2 。
注: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