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1600~2300m 2 。 小型普通消防站 350~1000m 2 。 特勤消防站 2600~3500m 2 。 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可参照 表2 确定。 第十六条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地震位移。 第十七条 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 一、车库宜设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的设施。 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 第十八条 消防站内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楼梯踏步应平缓,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度。 第十九条 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应设训练塔。 第二十条 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和不易老化的中档或普通装修材料。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人员生活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明快和容易清洗的中档或普通装修材料。 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积极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锅炉房供暖。炎热地区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干部战士执勤宿舍、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可设降温设施。 三、消防站应设置给排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宿舍、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事故照明。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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