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20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建字第39号)的安排,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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