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期,可参照 表6 的指标。 第四十七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 表7 的指标。 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主要能源消耗,可参照 表8 的指标。 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下列条款: 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200~400床为1∶1.4~1.5,500~800床为1∶1.6~1.7; 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 四、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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