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医院设备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任务,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合理配置。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内医用家具的装备,可参照《综合医院家具装备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和闭路电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