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方可建高层。

第三十一条 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其他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宜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并符合患者生理、心理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良好的产品;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有患者通过的门和走道宜采用“无障碍设计”,康复科应设有扶手或拦杆。

第三十四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轻质板材;装饰材料不应使用壁纸;踢脚板应与墙面平;手术室和产房的内墙,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耐腐蚀的相宜材料并装修到顶;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宜采用防滑地板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第三十五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双回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检验科等科室应设置局部空调。手术室尚应考虑设置空气净化设施。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