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在符合安全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采用管线共架、共杆、共沟的布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占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 表5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每位学生30m2、教学医院每位学生25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应另行增加科研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设置公共停车场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占地25m 2 /辆和自行车占地1.2m 2 /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同时规划带眷职工住宅的建设用地。其中各类专业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应在医院的附近。

第二十八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筑覆盖率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扩建综合医院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