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