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上海、辽宁、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市卫生厅(局)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全国六大区104所不同规模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国家建委、卫生部1979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试行情况及40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经广泛征求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卫生技术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人员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院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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