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54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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