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七条 招待所的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 表6 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内容与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调整后使用。

第三十八条 招待所建设工期定额,可按 表7 确定。

第三十九条 招待所人员编制,宜按每3~6床定编1人。

第四十条 招待所基建三材用量,可参照 表8 所列指标。

第四十一条 招待所每床的年水、电、煤耗用量不宜超过 表9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