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设备标准

第二十七条 四层及以上的一级招待所和六层及以上的二、三级招待所宜设电梯。

第二十八条 招待所建筑采暖设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设置。位于城市的招待所应尽量采用集中供热;在工矿区的招待所应尽量统一使用工矿区的热源。

第二十九条 气候炎热地区所建招待所的高级客房和一级招待所的标准客房宜设局部空调。

第三十条 招待所建筑应设置完整的给排水系统,应有洗浴用热水供应。

第三十一条 一、二级招待所的高级、标准客房的卫生间宜设带喷头浴盆或淋浴设备、坐便器、带梳妆台洗脸盆;三级招待所标准客房的卫生间,宜设淋浴设备、坐便器及一般梳妆台和洗脸盆;各级招待所公共卫生间应设淋浴设备及蹲便器。

公共卫生间卫生器具,可按 表4 设置。

第三十二条 招待所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一级招待所和高度超过50m的高层招待所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大型二级、中型一级的招待所和高度不超过50m的招待所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三、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按三级负荷供电。

注: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高级客房、会议室,总服务台、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各类场所的应 急照明及火灾报警消防用电设备;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发电机房等部位。

第三十三条 招待所主要房间、场所的照度标准宜符合 表5 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招待所应设置电话通信设施。电话通信设施标准应符合当地的通信接网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级招待所根据需要可设置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三十六条 各级招待所客房家具设备,可参照附录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