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招待所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总平面布局应紧凑,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停车和绿化用地。

第二十四条 招待所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每床不应超过10~12m 2 。

第二十五条 招待所建筑覆盖率,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大型招待所40%;

二、中型招待所38%;

三、小型招待所35%。

第二十六条 招待所绿化用地面积,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应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