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标准 第十二条 招待所的建筑标准,应根据建筑等级与规模、城市规划的要求及建设场地等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招待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宜按 表1 采用。 第十四条 招待所各类客房建筑净面积指标,宜按 表2 采用。 第十五条 招待所各类客房卫生用房建筑净面积指标,宜按 表3 采用。 第十六条 招待所餐厅面积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等级和服务要求等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宜按每床设一座席,每座席建筑面积宜为1.0~1.2m 2 。 第十七条 招待所会议室的设置,应根据建设规模和接待需要合理确定。大型招待所会议室座位,宜按每2.5床设置一个座位;中小型招待所,宜按每2床设置一个座位,每个座位面积宜为0.7~1.0m 2 。 中、小型会议室,可按下列建筑面积指标选用: 一、中型60~80m 2 ; 二、小型20~40m 2 。 招待所设置的多功能厅和大餐厅可兼作大会议室使用,并应尽量利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 第十八条 招待所建筑结构应根据建设条件和建筑层数综合考虑。高层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和低层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 第十九条 招待所建筑层数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矿区规划的要求,以建多层为主,少建高层;附属用房单独建设时可建低层。 第二十条 招待所客房部分建筑净高不宜低于2.6m。其他用房室内净高,根据各类房间使用要求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和一级小型招待所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三级小型招待所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二十二条 招待所建筑装修标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待所室外装修,根据城市或工矿区规划的要求,位于大、中城市主要干道两侧的一级招待所,可采用高级装修;二级招待所,可采用中级装修。建在一般地域的一级招待所,可采用中级装修,二、三级招待所宜采用普通装修。 二、招待所室内装修,宜符合下列规定: 1、招待所的高级、标准客房室内宜采用高级或中级装修,普通客房宜采用中级或普通装修。 2、招待所其它用房室内装修,可根据建设等级合理确定,一级招待所主要部位可采用高级装修,一般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招待所根据情况可采用中级及普通装修。 三、招待所门窗装修可根据所在城市或工矿区情况结合建设等级、规模等条件,按下列标准选用: 1、位于城市主要干道两侧的一级招待所,主要部位的外门窗可选用高级装修;其他部位选用中级装修;三级招待所外门窗可选用普通装修。 2、一、二级招待所的内门窗除门厅等主要部位选用高级装修外均以中级装修为主,库房等个别部位选用普通装修;三级招待所选用普通装修。 招待所纱门、纱窗的设置标准。可根据当地条件及生活习惯确定。 各类用房具体部位建筑装修标准。可参照附录一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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