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用房构成 第八条 招待所建设等级,按下列客房比例,以及相应的装修和设备标准分为一、二、三级: 一、一级招待所:标准客房、高级客房床位数占总床位数45%~55%; 二、二级招待所:标准客房、高级客房床位数占总床位数30%~40%; 三、三级招待所:标准客房、高级客房床位数占总床位数10%~25%。 招待所建设等级的确定,宜按接待对象以及机关单位的行政级别或企业规模综合考虑。 第九条 招待所的建设规模按下列床位数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一、大型招待所501~800床位; 二、中型招待所201~500床位; 三、小型招待所50~200床位。 招待所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本单位客流量及所在城市和地区现有客容量、建设资金条件综合确定。 第十条 招待所用房,由客房、公共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构成。 客房部分主要包括客房、服务用房、公共卫生设施用房和物品储存用房等; 公共用房部分主要包括旅客接待用房、会议和会客用房、旅客餐饮用房、餐饮服务用房、厨房和厨房各类配套房间及各类设备用房、商品销售用房等; 附属用房部分主要包括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用房,各类设备机房及锅炉房等。 各类用房的设置,应根据招待所建设等级、规模和建设条件合理确定。 新建招待所应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周围地区所能提供的公共设施,改扩建招待所应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 客房分类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客房每间设3~4床; 二、标准客房每间设2床附设卫生间; 三、高级客房每间设1或2床附设会客间及卫生间。 注:各类客房系按单层床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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