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招待所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招待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招待所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招待所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招待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到适用、安全、卫生、经济和美观。 第五条 招待所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能不建的尽量不建,对于确需建设的,也应坚持能改建、扩建的不新建、能合建的尽量合建的原则。 第六条 招待所工程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或工矿区规划要求,交通、通信、服务方便,环境适宜。 第七条 招待所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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