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招待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3〕85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编制的《招待所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