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附注: 1.寄宿制幼儿园可在上表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下列用房:

(1)寝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54m 2 ,并相应减少原分班活动室面积36m 2 。

(2)隔离室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0、13、16m 2 ,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

(3)集中浴室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0、40m 2 ,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洗衣烘干房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5、24、30m 2 ,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5)扩大保育员、炊事员休息室按增加的保育员、炊事员人数,每人分别增加使用面积2m 2 及2.5m 2 。

(6)扩大教工厕所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6m 2 。

(7)扩大保健室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4m 2 。

(8)扩大厨房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m 2 ,烧火间增加2m 2 。

2.幼儿园的规模与表列规模不一致时,其定额可用插入法取值。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考6班的定额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