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房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m 2 ;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生2m 2 。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m 2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园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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