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园规划建设用地应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科技用地等组成,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 1.学校建筑用地应含建筑物首层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庭院式活动场地。 2.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初小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3,完小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7,初中的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0.8。 二、体育运动场地 1.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含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使用的成片场地。 2.初小4班和完小6班宜分别设置60m和100m直跑道田径场一个;完小12班、18班均宜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中12班、18班、24班宜分别设置200m、250m、3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确无条件设置田径运动场的学校,最少应设置能满足全校学生进行体操、器械、球类以及小学低年级游戏等活动的场地,平均不少于4m 2 /生。 三、绿化科技用地 1.学校绿化科技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 2.初小可不设置集中绿地和科技园地。完小和初中宜设置集中绿地和科技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小不宜小于1.5m 2 /生;初中不宜小于2m 2 /生。 第三十条 农村中小学校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均每生不宜低于 表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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