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第二十七条 建筑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平房:初小平房校舍建筑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按70%计,完小、初中平房校舍建筑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按80%计。
二、完小、初中教学图书实验办公楼、教工及学生宿舍楼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均宜按60%计。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平均每生占有校舍建筑面积不宜低于 表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