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学校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拟建学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进行规划设计,并根据需要预留发展用地。教工住宅应纳入村镇规划统一安排建设,不宜建在校园内。

第十九条 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生产实习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置,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该类用房不宜沿村镇主要街道的建筑红线布置,在遇有过境的铁路、公路干线时,应距离铁路至少300m、公路至少80m,并宜以绿化带作为隔离屏障。

二、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卫生防护、日照、防火、通风等有关规定。

三、体育运动场地应与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保持合适的距离,其间宜以道路或绿化带分隔。田径场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并与教学图书实验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

四、校园内的交通道路宜便捷,并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设在公路干道边上,出口外侧应留有人流缓冲距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筑群组的布置应尽可能组成庭院空间,校园的绿化美化应与校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