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面积指标,并参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

第九条 学校规模和班级定员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初小为4班,30人/班;完小为6班、12班、18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中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