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建筑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建设项目决策服务的,是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农村中小学校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发展基础教育的方针政策,满足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科学合理的安排学校校园规划用地和校舍面积指标,保证学校建筑的安全、适用、经济,并注意美观。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应从各地经济、技术、自然、交通条件、人民群众的生活习俗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规划一次建成,如确有困难时可分期建设。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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