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标[1996]64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教委(教育厅):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试行。 该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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