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十七条 新建给水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内容与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采用。

第七十八条 新建取水工程单位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 表6 采用。

第七十九条 净水工程单位水量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 表7 采用。

第八十条 配水厂单位水量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 表8 采用。

第八十一条 输(配)水工程与加压站单位水量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 表9 采用。

第八十二条 配水厂生产电耗和给水工程主要基建材料消耗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水单位水量电耗:大型配水厂不大于4.0kwh/(km 3 ·m);中、小型配水厂不大于4.5kwh/(km 3 ·m)。

二、净水工程单位水量主要基建材料消耗指标可参照 表10 采用;

三、配水厂单位水量主要基建材料消耗指标可参照 表11 采用; 四、加压站单位水量主要基建材料消耗指标可参照 表12 采用。

第八十三条 给水工程建设工期定额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一、5~10万m 3 /d 12~24月;

二、10~30万m 3 /d 18~30月;

三、30~50万m 3 /d 30~42月。

建设规模为一、二级的工程、施工特殊困难的工程可适当延长,但应在规定期限内有50%建成投产。

第八十四条 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作出经济评价,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经济评价的结论,必须准确可靠,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经济评价方法,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