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劳动定员

第七十二条 给水工程各厂、站机构定员应以保证安全供水确保供水水质、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生产经营为原则。

第七十三条 给水工程项目的劳动定员按净水厂常规净水工艺所需人员参照 表4 的标准按需配备。营业人员(包括查表、收费、装修、换水表、50mm以下的管道安装和维修等)的配备,可按装表(查表)的户数每200~250户配备1人。

第七十四条 给水工程项目的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全员数的11%~13%,建设规模大、取水难度大、净水工艺复杂、长距离输水取较高值,反之,取较低值。服务人员不应超过企业全员数的8%。

第七十五条 各泵站所需人员,可参照 表5 的标准配备。

第七十六条 输(配)水工程管理维修人员(包括检漏、巡线、闸门维修,后勤人员)可按管道长度配备,南方每6~8km可配备1人,北方每4~6km可配备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