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六十七条 水源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应统筹兼顾,既要考虑取水建设对江河、湖泊及地下水的生态影响,又要防止取水水体受污染。地表水水源应按规定设置卫生防护带;地下水水源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形式和附近地区卫生状况确定卫生防护措施。地下水严禁过量开采,防止地面沉降,破坏生态平衡。 第六十八条 净水厂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污水排放标准;排入水体时其排出口位置应在取水口下游卫生防护带以外,并且不影响原有水体标准级别;当不能满足时应进行局部处理。净水厂滤池反冲洗水应回收利用,排泥水与泥渣不符合排入水体标准时,应妥善处理。 第六十九条 净水厂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卫生标准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音、防噪措施。 第七十条 净水厂锅炉房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烟尘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净水厂水质消毒药剂的使用与贮存,应采取安全措施与设置事故报警设施,防止发生泄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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