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五十九条 水厂建筑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物造型及装修应简洁美观,装修标准可根据城市类别、规模大小,采用与当地同类型建筑相应的装修标准。

第六十条 水厂生产构筑物与附属建筑结构选型,原则上应按工艺要求,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型式;对净水、储水构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附属建筑物宜采用砖混结构。

第六十一条 给水工程抗震设防应考虑在城市发生震害时,给水设施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必要的供水需要;一、二类城市水厂主要生产构筑物与主要供水管网的抗震设计烈度宜提高一度设防,其他非主要构筑物及建筑物应按基本烈度设防。

第六十二条 水厂总体布置应考虑近、远期的协调:当确定分期建设时,流程布置应统筹兼顾,既要有近期的完整性,又要有分期的协调性。厂区建筑系数不应小于25%。

第六十三条 水厂辅助生产、行政管理、生活福利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附属建筑面积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其总建筑面积,可参照 表2 选用。

第六十四条 净水厂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水厂建设应有绿化,厂区绿化覆盖率应控制在20%~40%。

第六十五条 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贯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土地征用应以近期为主并结合远期的发展。

第六十六条 净(配)水厂、泵站建设用地不应超过 表3 所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