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生产操作控制 第四十五条 给水构筑物生产运行过程中应设置各种计量(包括进、出水量,药剂投量)以及水质检测设施。 第四十六条 净水厂生产操作自动控制水平的确定,应以保证出厂水质、节能、经济、实用、保障安全运行、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原则;并应根据城市类别、水厂规模和人员素质采取相应的生产操作方式;其自动化控制方案的确定,应通过调查研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四十七条 一类城市的一、二级水厂,有条件时,可采用集中监控视、分散控制的集散型微机控制系统,监视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及工艺参数,提供超限报警及制作报表,对有条件的生产过程实现自动控制。 对其水源地及有关泵站宜有遥控、遥测系统。 第四十八条 二、三类城市的一、二级水厂,有条件时可采用集中监测、微机数据采集、仪表监测系统、重要处理单元实现自动控制,浊度及余氯应连续测定。对其水源地及有关泵站宜有遥控、遥测系统。 第四十九条 二、三类城市的三级水厂,有条件时可在某些重要单元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实现自动控制,如投药、加氯、沉淀池排泥的自动控制与滤池反冲洗自动控制等。 第五十条 地下水水源井群生产操作,应采用集中监控系统进行监测、采集各种参数,控制机组运行,及时了解水井工作情况。 第五十一条 一个城市有几个水厂时,应建立中心调度室,城市配水管网应在主要管网压力控制点设置自动测压、测流装置,使城市中心调度系统能及时了解管网运行情况,进行平衡调度,以保证正常供水;有条件时应对管网水质进行监测,以便采取措施,保证水质。 第五十二条 建设规模在三级以下的水厂近期生产操作宜以手动为主,将来有条件时,可逐步实现生产操作的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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