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输水工程

第三十六条 输水管道线路走向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线路长短、工程地质条件、穿越障碍难易、管道内压、加压站设置以及施工维护方便等因素,从技术经济、耗用能源以及管材选择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选择方案。

第三十七条 输水管道应尽量利用地形与水的势能,考虑重力流可能。输水方式应以采用暗管或暗渠为主;必须采用明渠或河道输水时,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与水量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以保证供水安全。当一条管道发生故障时,干管连通管的设置应保证70%的总供水量。 多水源城市有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

第三十九条 根据水源发展可能,输水管道规模应按远期规划,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当需要设置输水隧洞与过河管时,其通水能力应考虑将来发展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