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净水工程

第二十五条 地表水水厂厂址的选择,应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城市给水系统布局规划、供水合理、废水排除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除铁、除锰地下水水厂应设在水源附近。

第二十六条 净水工艺应根据当地水源水质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一、二类城市可根据城市条件提高水质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除氟宜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过滤法与混凝沉淀法;除铁、除锰净水工艺宜采用曝气接触过滤法。当原水含铁、锰量高或需要除去其他物质时,可按实际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工艺流程。

第二十八条 地表水净水工艺的选用,应根据原水水质与净化水质要求、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地表水一般原水宜采用混合、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工艺流程。 地表水特殊水质的原水净水工艺流程:高浊度水则应增加预沉池;低温低浊度水宜采用气浮或浮沉池以代替常规沉淀池或增加助凝设施;含藻水宜增设预加氯或微滤机等除藻设施;微污染水宜采用塔滤预曝气、臭氧处理或活性炭深度处理,应通过试验论证,确定净水工艺。 当原水浑浊度常年低于20度,短期内不超过50度(瞬时不超过100度),含藻影响不大条件下,宜采用一次直接过滤、消毒工艺,必要时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宜采用加氯法消毒,当采用其他方法消毒时,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加氯设备宜采用真空加氯装置。加氯间及氯库内应设置通风设备、漏氯仪及报警设施。一、二级水厂宜设漏氯中和装置。

第三十条 水资源紧缺地区或滤池反冲洗水量大,回收利用经济时,应设置滤池反冲洗水回收利用设施。除铁、除锰水厂滤池冲洗水应进行沉淀处理,铁泥需作妥善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澄清池或沉淀池排泥设备应能及时排泥,保证水质。规模较大水厂或原水泥砂量高、排泥次数较多时,宜采用机械排泥、自动排泥装置。

第三十二条 净水构筑物应考虑在维护、检修时能保证城市正常供水,宜采用暂时加大运行参数、加强维护、非高峰供水时检修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应以保证正常生产需要为原则。一、二类城市有几个水厂时,应设一个中心化验室,除常规化验设备外,宜有高精度测试仪器以测试有机物和金属离子等,其他水厂可以相互协作不必全套设置。

三类城市水厂除因当地水质化验特殊需要外,宜配常规化验设备。

第三十四条 水厂机械设备应以节能、高效、方便操作、维护简便、保证安全生产为原则。水厂机械、泵站闸阀启闭设施应与本厂自控程度相适应;管线上大型阀门可设置移动式机械启闭装置。

第三十五条 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应根据水面结冰情况及当地运行经验确定是否设盖或建在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