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艺技术与装备

第一节 取水工程

第二十条 供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量充沛、安全可靠、水质符合要求、易于保护为原则。当有地下与地表两种水源可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定。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宜选在城市上游或不受污染的含水层良好地带。取水方式应根据水源水文地质条件,选择适当的取水构筑物。水量应以枯水期可取水量为准,当采用井群取水时,应有10%~20%的备用井,备用井不得少于1口。在非稳定流条件下,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经济上合理,有较长的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地表水取水工程应根据河床条件、河道水深及主流流向,在适当位置选择合适的河心或岸边取水构筑物。当需要采用拦蓄闸坝抬高水位时,其冲砂、防淤设施应同时建设,河心引水管道不应少于两条,严寒地区应有防冰冻措施。

取水复杂工程的建设规模宜按远期建设,土建按远期设计一次建设,设备分期安装,岸边取水构筑物应修建护岸及护底工程以保持良好进水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水库、湖泊取水工程应根据岸坡地形、地质、水深变化、输水线路走向、原有水库输水设施的利用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适的取水位置和取水形式。当水深、水质变化大时,宜考虑分层取水。

第二十四条 在水库或江河水位幅度变化较大的河道内设置的取水构筑物,应充分考虑水能的利用或采用电机调速运行与其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