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六十二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汽、电车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时可参照本章的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内容与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情况,并按动态管理的原则调整后使用。

第六十三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下列规定:

一、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购置费按当年市场价格确定。

二、汽、电车场站单位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下列数值:

100~200辆: 16.02~15.49万元/标车

201~600辆: 15.29~13.95万元/标车

601辆及以上:16.59~16.25万元/标车

注:①场站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是按1993年北京地区价格制定的,使用时应按当地当年以及 建设期末与1993年的价格差进行调整。

②场站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包括场站用地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室外工程、人员培 训等和达到正常运营生产的直接建设费用。

③场站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征用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地区规定的收费 内容。

④场站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车辆检测线、运营管理设备、公共汽车停车库、无轨电车 供电系统管理设施、环保设施、水气电的增容费以及职工住宅投资。

⑤无轨电车场站应另增线网、整流站等供电设施投资(见第六十四条中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汽、电车场站分项建设时工程估算指标宜参照下列数值:

一、公共汽车场站建筑安装、设备、室外工程及其它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参照 表5 所列数值。

二、公共汽车场站停车坪、回车道、试车道建设投资估算指标为1.80~2.16万元/标车。

三、无轨电车场站另外增加线网、整流站等供电设施投资,其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下列数值:线网(含馈线)每直线公里投资60~70万元。 整流站按二台(油浸变压器)机组配置时投资160万元。

第六十五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消耗指标可参照下列规定:

一、汽、电车场站建筑主要材料消耗指标可参照 表6 所列数值。

二、汽、电车场站停车坪、回车道、试车道主要材料水泥消耗指标为6.10~7.37t/标车。

三、无轨电车每直线公里线网主要材料消耗指标可参照 表7 所列数值。

第六十六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投入运营的能源消耗可参照下列指标:

一、公共汽车油耗(汽油)可参照国家现行的《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规定计算。解放单车空驶基本燃料消耗量为23.5l/100km。 无轨电车电耗参照国家现行的《城市无轨电车运行耗电计算通则》规定计算。

二、场站(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每标车年能源综合消耗指标应按节约能源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七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劳动定员应按国家现行的标准或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每标车综合定员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00~200辆: 8.0~8.5人/标车

201~600辆:8.5~9.0人/标车

601辆及以上:9.0~10.0人/标车

注:具体指标选用建设规模大者取上限,小者取下限,其余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第六十八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场站建设工期不宜超过 表8 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应按城市公共运输项目建设和评估,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