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五十三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进投产使用。 第五十四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车辆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洗件碱、蓄电池电解液、洗车油污等废水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过处理后排放。 第五十六条 锅炉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第五十七条 蓄电池间的充电酸雾、喷漆间的漆雾应有相应的环保和劳保措施。 第五十八条 产生噪声的机电设备应采取减震或隔音措施,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燃煤、废料、废渣垃圾堆放应专设堆放区,堆放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动力系统、加油站、危险品库和整流站的位置与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护规定。对油库、油罐、漆库、漆工间、氧气瓶、乙炔瓶和锅炉、压力容器等危险和易燃、易爆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六十一条 停车场、保养场的进出口处必须安装限速、引导、警告、禁行和单行等明显标志。 停车场、保养场必须设置安全备用出入口及消防通道。 生产车间地沟必须配有安全的照明设施。 多层停车坪(库)上下车道的纵坡不应大于7%,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停车坪(库)应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排水系统进水口处应设置沉沙池。 停车坪(库)必须有相应的行车标志和照明设施。 停车场、保养场必须有完善的供电、给水和消防供水系统。与城市道路直接连通的进出通路(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条,应保证车辆出入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