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场站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场站建筑应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并应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场站建设每标车综合建筑面积可参照下列指标:

一、公共汽车 100~200辆:58~60m 2 /标车 201~600辆:60~63m 2 /标车 60 1 辆及以上:63~66m 2 /标车 二、无轨电车(含整流站) 70~80m 2 /标车

注:①本指标未包括车辆检测线、公共汽车停车库、无轨电车供电系统管理设施、环保设施以 及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职工住宅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根据新增劳动定员总数,执行国家及 地方现行标准。

②按第十条、第二十条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保养组织形式,据此选定本条相应的规模。 建设规模大者取上限,小者取下限,其余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分项建设时,其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 表1 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轨电车整流站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 表2 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停车场、保养场的生产车间按工艺要求,宜采取顺车进、顺车出的平面布局。

第四十条 停车场、保养场的生产车间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与层高,辅助工间不宜高于三层。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保养场的主车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附属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

第四十二条 停车场、保养场的生产车间应对地面和墙面进行耐油、耐碱、耐酸的防腐处理,地沟墙面应选用光洁的饰面材料。

第四十三条 不同地区的城市汽、电车停车坪(库)建设宜按以下规定:

一、在高寒地区应修建公共汽车停车库,入库率不宜低于45%。无轨电车不考虑停车库;

二、在寒冷地区的露天停车坪应设有预热投施;

三、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城市宜修建多层停车坪。

第四十四条 整流站设置在多层建筑中时,必须设在底层,采用干式变压器,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第四十五条 中途站、首末站、枢纽站应设置标识、标志。建筑形式、风格、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当地有关建筑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停车坪(库)宜采用水泥混凝土地坪。

第四十七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十八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系统建设时,公共汽车每标车有效的综合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00~200辆:

220~210m 2 /标车;

210~600辆:

210~200m 2 /标车;

6 01辆及以上:200m 2 /标车。

注:①无轨电车每标车有效的综合建设用地指标应乘以1.2的系数(含整流站)。

②车辆检测线、无轨电车供电系统管理设施、环保设施、中途站以及职工住宅用地面积另 行计入。

③按第十条、第二十条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保养组织形式,据此选定本条相应的规模。 建设规模大者取下限,小者取上限,其余用插入法计算确定。

第四十九条 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的分项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站建筑用地指标应符合 表3 的规定。

二、首末站、枢纽站应建回车道。停车场、保养场应建回车道和试车道。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的回车道、试车道用地总指标为26~30m2/标车。

无轨电车可适当增加回车道、试车道用地。分项建设时,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的回车道和试车道,按停放车辆数每标车用地指标取12~13m2/标车。

首站、末站或枢纽站在不考虑夜间驻车或驻车数少于5辆时,首站、末站或枢纽站回车道用地不应少于750m 2 。

三、停车坪用地应根据车辆的停放规模和停放方式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用地指标应为65~80m2/标车。无轨电车可适当增加停车用地。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分项建设时,可按运营管理特点及单项工程的使用功能,对建设用地的面积合并或调剂使用。

第五十条 无轨电车整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 表4 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场站用地按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宜划分为生产区、停车区(含回车道、试车道)、运营管理和生活服务区。生产区的建筑系数宜为45%~50%,运营管理及生活服务区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28%。

第五十二条 场站内应有良好的厂区环境和安全视距。生产区和停车区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绿化,运营管理和生活服务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0%,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应另行增加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