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线路与场站选址 第二十五条 城市汽、电车线路应综合规划。市区、郊区间的线路必须紧密衔接。线路的衔接应方便乘客乘车和换乘。辅助线路应采取各种灵活的服务方式,深入到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 市区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不宜超过13km。 第二十六条 汽、电车线路通过商业繁华、人口密集、客流集中的道路狭窄地区或地段,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应保障公共汽、电车线路的道路行驶、站点设立等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新建居住区必须设置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线路,3~5万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汽、电车首站或末站,并应与小区开发同步建设。 第二十八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场站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其附近应有较完善的市政设施。 第二十九条 中途站应纳入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统一规划、建设。中途站选址应充分考虑乘客乘车方便,一般应选择在客流集散点附近。在干道上设站应注意与人行天桥、存车处、停车场相结合。 第三十条 中途站平均站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市区线 500~800m 郊区线 800~1000m 第三十一条 首末站、枢纽站选址应纳入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城市大型客运交通枢纽规划,并应便于与其它客运交通方式衔接。 第三十二条 停车场宜选在所辖线网的重心处,保养场应尽量避免设在城市繁华地带或居民稠密地区。 第三十三条 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必须有充足的电源,整流站选址应接近负荷中心,馈电距离以1.0~2.5km为宜,供电最大半径不应超过3.5km。馈电距离应根据负荷大小、触线网的划分和馈线网的配置综合考虑,保证系统整体的可靠性和技术经济的合理性。每座整流站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供电。 第三十四条 职工住宅的选址宜临近场站或集中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