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车辆与装备水平

第十七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运营车辆配备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2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由7.7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11.0辆/万人;

二、100万人口至2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由5.3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10.0辆/万人;

三、大城市由3.9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9.0辆/万人;

四、中等城市争取逐步提高到7.0辆/万人。

注:①城市人口指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 ②辆/万人指标车/万人。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车辆宜按下列三类结构合理配置。具体选型可结合各城市的形态、道路设施水平和市场需求等条件合理确定。

一类:以大型客车为主,中、小型客车为辅;

二类:以大、中型客车并举,小型客车为辅;

三类:以中型客车为主,小型客车为辅。

第十九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车辆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安全可靠、经济耐用、操纵灵活、维修方便、配件易购;

二、舒适、美观,车型应尽可能统一;

三、与客车车辆生产的大型化、柴油化、标准化、专用底盘化的生产发展方向一致;

四、立足国内。

第二十条 不同建设规模的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场、站设施,宜按下列组织管理形式系统建设:

一、一级建设规模宜采用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建设保养场、停车场、首末站、枢纽站及综合运营管理设施。

二、二级建设规模宜建保养场、首末站、枢纽站和相应运营管理设施。

三、三级建设规模宜建以运营、停车为主要功能,保修合一的综合性保养场及首末站和相应的运营管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保养设备的配备应执行国家《城市公共交通主要保修设备配备》的有关规定。保修设备主要包括金属切削、清洗、举升、拆装、修理专用、检测、锻压、焊接切割、木工缝纫、起重运输、动力、喷漆、热处理和环境保护等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一级建设规模的汽、电车工程项目应相对集中设置车辆检测线,二级建设规模的汽、电车工程项目也可设置车辆检测线。

第二十三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应按以下三类合理配置:

一类:应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运营调度采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中心调度方式,逐步向车辆监控以及与计算机结合的“示踪”调度系统发展。

二类:可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运营调度采取有线中心调度,在主要线路上可配备无线报话设施,逐步向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中心调度发展。

三类:可逐步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运营调度一般采取有线调度,有条件的可采用有线中心调度。

第二十四条 首都、直辖市、省会城市、跨省区中心城市与经济特区城市的汽、电车工程项目车辆配置及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均应按一类确定。 大城市、国家重点旅游城市与大、中历史文化名城的汽、电车工程项目车辆配置及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均应按二类确定。

其它城市的汽、电车工程项目车辆配置及运营调度与管理设施水平均应按三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