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按下列标准车的数量可划分为三级:

一级为601辆及以上;

二级为201~600辆;

三级为100~200辆。 100辆以下城市参照三级建设规模执行。
注:车辆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年度标准运营车辆总数。按车长9m作为标准 车换算单位,即换算系数=1.0,其它类别车辆按车长折算。

第十一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由运营车辆、场站设施和职工住宅构成。

一、运营车辆包括市区与郊区(含开通至市域的公交线路)运营的各种类型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

二、场站设施包括中途站、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无轨电车系统还包括整流站、线网、供电管理设施。

第十二条 首末站、枢纽站主要包括:停车坪、回车道、候车廊、运营调度、司售休息、机修备件、厨房、厕所、浴室等站房设施。 中途站设候车廊、路牌。

第十三条 停车场主要包括下列设施:

一、停车设施: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防冻防滑设施等;无轨电车停车场增设线网和专路馈线供电设施,距整流站较远时,应建小型单机组整流站。

二、运营管理设施:调度、票务、车队管理、行政办公、路务修缮等。

三、生产及辅助设施:低保车库及附属工间、库房、配电室、锅炉房、加油站、警卫、消防、环保、劳保后勤库、防暑降温等。

四、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文娱室、医务室、托幼班、食堂、浴厕、女工卫生间等。

第十四条 保养场主要包括下列设施:

一、生产及辅助设施:保养车库、修理工间(含车身中整修)、车辆检测线、材料仓库(含轮胎库)、危险品库、动力系统(变压器室、配电室、空压机房、锅炉房、乙炔氧气站)、加油站、警卫、消防、房屋修缮、劳保后勤库、防暑降温等。

二、生产管理设施:技术管理、保修机务调度、行政办公、职工培训等。

三、停车设施:待保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等;无轨电车保养场增设线网和专路馈线供电设施,距整流站较远时,应建单机组整流站。

四、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文体、医务保健、托儿所、食堂、浴厕、女工卫生间等。

五、安全、环保设施等。

第十五条 兼运营、低保功能的保养场,应参照第十三条增加相应的设施。

第十六条 职工住宅和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当地的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