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科学管理的水平,合理确定和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汽、电车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汽、电车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

第五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当地城市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根据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装备水平。

第六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含城市交通规划或公共交通规划)的要求。场站设施建设必须与车辆发展规模相协调。车辆、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等项目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系统建设、逐步实施。以安全、方便、迅速、舒适的服务,满足城市居民出行的需求。

第七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场站选址、资金等建设条件。建设资金的筹措应明确资金来源及其构成。引进外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场站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九条 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