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内容与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采用。

第五十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工程的吨液化石油气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2的规定。 吨液化石油气投资估算指标表2

第五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分项投资所占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分项投资所占比例(%)表3

第五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建设工期定额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一类储配站24月。 二、二类储配站18月。 三、三类储配站10月。

第五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吨液化石油气基建三材用量可参照表4的规定。 吨液化石油气基建三材用量表4

第五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吨液化石油气动力消耗指标不宜超过表5的规定。 吨液化石油气动力消耗指标表5

第五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应按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经济评价。